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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婚姻法》历程掠影
发布时间:2023-12-27 09:26:30

  《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放眼将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正在审议的路上了,相信未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的时候,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将更加地完善。

  新中国首部法律是什么?或许你会想不到,就是《婚姻法》。即将是新中国70周岁生日,让我们回顾一下这部反映了社会变迁,观念进步的法律——《婚姻法》吧。

  

 

  一、1950年《婚姻法》——向封建婚姻制度说不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而后,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毁,广大群众普遍树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二、1980年《婚姻法》——“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在起草时,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有人引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忠于爱情,不能轻易离婚。最终的立法方案还是决定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

  这其实反映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三、2001再次修改《婚姻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2001年,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并沿用至今。

  新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如新《婚姻法》新增一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四、写在最后

  《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放眼将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正在审议的路上了,相信未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的时候,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将更加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