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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28 11:10:32

事实收养关系是受法律的保护,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的特征包括当事人是以父母孩子的关系对外宣称,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一、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是受法律的保护。事实收养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事实收养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找法网提醒您,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三、事实收养被收养人的条件

事实收养被收养人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