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5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修正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进行解读。
一、总体原则与背景 《2025解释》的出台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的修订,统一司法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该解释整合了此前司法解释的有效内容,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侵犯著作权罪
1.
行为方式界定
○
明确将侵犯表演者权利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范畴,强化对邻接权的保护。
○
区分“复制发行”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新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独立于复制发行,解决了此前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冲突。例如,通过深层链接提供试听作品的行为,不再以“复制”为前提,直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
○
删除了“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即认定为营利目的”的表述,但通过《法律适用意见》仍维持对广告费、会员费等营利行为的认定,确保“营利目的”内涵不变。
2.
定罪标准
○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5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
○
非法经营数额(如复制发行数量)标准同步调整:复制品数量合计达1000张(份)以上为“严重情节”,5000张(份)以上为“特别严重情节”。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
明确“重大损失”与“特别严重后果”的数额标准:
○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损失”;
○
损失达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特别严重后果”。
●
强调“损失数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扩大保护范围。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2.
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
○
伪造商标标识数量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
○
数量达10万件或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假冒专利罪
●
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或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
●
明确“假冒专利行为”包括在产品、包装、广告中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证书等。
六、共犯与单位犯罪
1.
共犯认定:明知他人实施侵权犯罪仍提供资金、账号、生产场所等帮助的,按共犯论处。
2.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个人犯罪的三倍,强化对组织性犯罪的打击。
七、其他重要条款
1.
“明知”的认定:如销售商品时明知商标被涂改、曾因侵权受处罚仍销售同假冒商品等情形,均认定为“明知”。
2.
数额计算:
○
已销售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产品按标价或市场中间价计算。
○
多次侵权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避免重复处罚漏洞。
八、新旧解释差异与司法实践影响
1.
弥合法律冲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独立认定,解决了此前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矛盾。
2.
行为界定细化:例如,删除“为了发行而复制”的限制,单纯发行行为不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营利目的下的信息网络传播仍受规制。
3.
统一标准:废止旧司法解释,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降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九、结语 《2025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通过细化定罪标准、明确行为边界、强化共犯打击,为创新创造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该解释,结合具体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2.
《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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