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保障”到“强化”的法治升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不仅细化权益保障范围,更强化了制度刚性。其核心变化包括:
1. 男女平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性别平等理念从源头普及;
2. 权益保障机制升级: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
3. 重点领域强化保护:聚焦婚姻家庭、就业、健康等领域的痛点问题,增设具体保障条款。
此次修订的目标: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多维度、无死角的妇女权益保护网。
【六大权益保障“突破点”】
1. 离婚诉讼财产查询: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局
● 条款依据:第六十七条第1款
● 核心内容:离婚诉讼期间,若一方无法自行查询对方名下财产(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及相关部门须协助。
● 实务意义:此前,离婚时隐藏财产、转移资产等问题常导致弱势方权益受损。新法为妇女提供“取证权”,确保财产分割公平。例如,某离婚案中,女方通过法院调查取证,发现男方隐瞒的高额收入与资产,最终依法获得合理分割。
2. 职场性别歧视“零容忍”:明确禁止与追责机制
● 条款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核心内容:
○ 招聘不得询问婚育情况、设定性别限制;
○ 禁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条件;
○ 劳动监察部门将性别歧视纳入监管范围。
● 企业风险警示: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妇女可主张赔偿。
3. 生育自主权:医疗决策以妇女意愿优先
● 条款依据:第二十一条
● 核心内容: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必须征得妇女本人同意;若家属与妇女意见冲突,以妇女意愿为准。
● 突破意义:明确破除“家属决定论”,保障女性身体自主权,杜绝强制手术等侵害行为。
4. 性骚扰维权“全链条”:从预防到追责的闭环
● 条款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核心内容:
○ 明确性骚扰定义及维权渠道(投诉、报案、诉讼);
○ 用人单位须建立防骚扰制度(如培训、投诉渠道、隐私保护)。
● 案例启示:某企业因未及时处理员工性骚扰投诉,被判赔偿精神损失,凸显制度威慑力。
5.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记名权”
● 条款依据:第六十六条
● 核心内容:女方有权要求在不动产登记证、车辆登记等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有权申请更正错误登记。
● 实操建议:婚后购房时主动主张登记双方姓名,避免未来争议。
6. 农村妇女权益:土地与集体经济收益保障
● 条款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核心内容:确认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禁止村规民约侵害其土地权益、分红分配等。
● 维权路径:权益受侵害时,可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治落地与未来展望:从“纸面权利”到“现实权益”】
新法的实施效果,需司法、行政、社会多方合力。当前,各地已建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机制,典型案例逐步显现威慑力。例如,某地妇联支持妇女起诉村委侵害土地权益,最终判决保障其分红权利。未来,期待更多配套细则出台,推动权益保障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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