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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5-08-11 11:54:20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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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21年3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背景: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和高度危险性,传统民事追责难以有效遏制。刑法增设该罪名,旨在通过刑事手段强化威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
 
 
【构成要件:明确“抛掷”与“情节严重”】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须存在故意(明知高空抛物危险仍积极实施),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坠物不构成此罪。
2. 客观要件:
● 抛掷行为:主动施加外力抛掷物品,区别于自然坠落或意外事件。
● 高空场所:包括建筑物、高架桥、塔吊等具有一定高度的场所,高度需足以产生危险。
● 物品范围:限于有形物(如玻璃瓶、金属制品),轻质量物品(如羽毛、纸巾)若不足以造成危险,一般不被纳入。
3. 情节严重:需综合判断抛掷高度、场所(如人行道、学校附近)、物品危险性、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例如:
●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
● 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 抛掷重量较大、危险性高的物品;
● 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等后果。
 
 
【立案与量刑:宽严相济】
 
1. 立案标准:符合“情节严重”即可立案,无需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2. 量刑原则:
● 基础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竞合处理:若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择重罪处罚;
● 从轻情节: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理。
 
 
【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后者要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主观恶性更大
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后者要求有特定伤害/杀人故意
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区别:后者主观为过失

 
【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不是小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重大法律问题。随着高空抛物罪的设立,我国法律体系对"头顶安全"的保护更加完善。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我们安全的居住环境。莫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让“随手一抛”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头顶安全,关乎你我,共治方能共享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