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将正式施行。

作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司法解释,新规聚焦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对企业用工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出台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形态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新型化、复杂化趋势。原《解释(一)》已难以完全覆盖实践需求。《解释(二)》的出台旨在:
1.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各地法院对加班费计算、社保补偿等问题认定不一的现象;
2.回应新型用工争议:如平台用工、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认定;
3.强化权益平衡:既保护劳动者生存权,也避免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核心条文解读】
1. 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标准”(第1条)
《解释(二)》明确:“合意”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需综合考察:
● 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管理(考勤、奖惩等);
● 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 报酬是否具有周期性、稳定性。
实务影响:
●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从业者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享有工伤保险、经济补偿等权利;
● 企业通过“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做法将更难成立。
2. 二倍工资的时效与计算(第5条)
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释(二)》规定:
● 时效起算点: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原实践中部分地区从欠付月份起算);
● 计算基数:剔除加班费、福利等非固定收入,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
3.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第8条)
● 劳动者需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 用人单位需举证已足额支付(工资条明确列项或劳动者签字确认)。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加班通知、工作日志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败诉。
4. 社保补偿的有限支持(第12条)
● 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需满足:
(1)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缴纳;
(2)劳动者已书面催告。
● 补缴仍为首选解决方式,经济补偿仅为兜底。
【新规落地,合规先行】
《解释(二)》通过细化裁判规则,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其落地效果仍需实践检验。此解释的实施将推动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统一,企业需尽快审视用工制度,完善合同管理、社保缴纳、股权激励等流程。劳动者亦应关注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均应关注规则变化,提前防范风险。遇到复杂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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