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条款自刑法颁布时即存在,现行刑法于1997年修订,后续多次修正,但紧急避险的基本框架长期稳定。《民法典》第182条:该条款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日常生活中,突发的紧急状况可能迫使我们在瞬间做出抉择:为避险而损坏他人财物、为救人而闯入私人领地……这些行为是否违法?“紧急避险”制度正是法律为这类特殊情境设计的“免责通道”,它允许人们在危急时刻采取非常手段,避免更大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合法前提)】
并非所有“情况紧急”的行为都能构成紧急避险。其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1.避险前提:必须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或臆测。例如,误以为有人追杀而砸坏他人财物,不构成紧急避险。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危险,不能作为避险的理由。
2.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行为人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保护的权益可以是国家、公共的,也可以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如小偷为躲避追捕而闯入民宅),不构成紧急避险。
3.避险必要性: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这意味着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是唯一可行的方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合理、损害更小的选择。如果有其他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则不能实施避险行为。
4.限度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是紧急避险最核心的要求。必须保全的利益 > 必须损害的利益。
●绝对禁止: 生命权是最高法益,绝不允许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以命换命”不属于紧急避险)。
●权衡比较: 通常,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重大财产权益大于较小财产权益。例如,为避免车辆坠崖而撞坏路边护栏,是合理的;但为避免车辆轻微刮蹭而冲向人群,则是绝对禁止的。
【紧急避险 vs. 正当防卫:有何不同?】
很多人容易将二者混淆,但它们的关键区别在于危险来源:
1.危险来源: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来自于“人”的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非常广泛,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动物侵袭、设备故障、人的生理疾病等。
2.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需要赔偿吗?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1.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能不免)
●如果避险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那么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并非完全免除。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平裁量。
2.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构成“避险过当”。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治启示】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危急关头的一种自救、救人的权利,但它绝非肆意妄为的“免罪金牌”。它的适用条件极其严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危机应对权”,但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谨慎行使。危机时刻,既要勇敢保护合法权益,也要清晰认知法律边界,避免“避险变侵权”。
法律并非冰冷条文的堆砌,紧急避险制度正是法律对人性的温情与现实的紧急状况做出的衡平安排。它鼓励人们在保护更大法益时做出勇敢而理性的选择,但其边界仍需严格遵守。如果您遇到了因紧急避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