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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无权之名,有权之实
发布时间:2025-09-26 10:34:27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某公司员工未经授权,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前员工离职后仍持有公司公章,继续与客户洽谈业务……当这些行为被公司否认时,合同是否有效?相对方能否主张权利?此时,“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便成为关键的裁判依据。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存在足以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外观,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而认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看似有权,实则无权,但法律视为有权”。
 
表见代理的三大核心特征:
1. 无权代理
行为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授权已终止、超越授权范围。

2. 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第三人基于客观事实(如职务身份、长期合作模式、持有公章等),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3. 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定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表见代理则直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其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理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民法规定】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提及表见代理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关系,但其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条款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的核心依据。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强调:
●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即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或默许行为,导致第三人产生信赖;
● 第三人的善意与无过失: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场景】
 
1. 商业合同签署中的表见代理
案例场景:
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长期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后公司未正式通知客户张某已离职,张某仍以公司名义与老客户签订新合同并收取定金。客户依约履行,但公司拒绝交货。
法律分析:
● 张某已无代理权(离职);
● 但客户基于其长期职务行为、公司未公告变更等“权利外观”,有理由相信其仍有权签约;
● 公司未及时公示人员变动,存在可归责性;
● 客户为善意第三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