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律究竟如何界定?“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到底受不受保护?

【何为“知假买假”?争议的源起】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欺诈情形下,仍然选择购买,并据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且不低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
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欺诈需致“错误认识”——“知情”则无“欺诈”。
●此观点援引《民法通则》关于欺诈的定义,认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若消费者“知假买假”,则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故商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据此,对于多次购买或购买数量大的情形,往往只支持首次购买的惩罚性请求,或一概否定。
观点二:欺诈重在销售者行为——“知假”不阻“索赔”。
●此观点强调《消法》作为特别法的地位。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消法》。《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因此,只要销售者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欺诈行为,即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至于消费者购买时是否知情、购买数量多少,在所不问。
【最高法的定音:回归《消法》本义,严惩销售者欺诈】
广东高院的立场以及最高法最新报告的精神,均倾向于观点二,并给出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1.欺诈行为的单方性:销售者实施欺诈是其单方行为,其行为本质不因购买者是否知悉而改变。换言之,商家售假就是欺诈,这与消费者是否“上当”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2.法律适用的优先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消法》作为特别法,其规定应优先适用。认定欺诈应充分实现《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3.保护范围的普遍性:无论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普通商品,销售者的欺诈行为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否定评价。
4.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解决过去“同案不同判”的乱象。
【为何“知假买假”仍应支持索赔?——价值与现实考量】
支持“知假买假”索赔,并非是对“职业打假人”的偏袒,而是基于更深层次的社会价值和现实需要:
●震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者客观上扮演了市场“啄木鸟”的角色。他们的存在和行动,能对制假售假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倒逼商家诚信经营。
●弥补监管短板,形成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是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这有助于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格局。
●维护法律权威,统一司法尺度:明确规则,消弭争议,能更好地维护《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法律成为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
●区分“打假”与“造假”:必须明确,“知假买假”依法索赔与“造假索赔”(即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敲诈勒索)有本质区别。后者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消费者与商家的建议】
●致消费者:
○勇敢维权:在遭遇欺诈时,无论是否事先知情,都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维权:保留好购物凭证、商品实物、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过激或违法手段。
●致商家:
○诚信为本: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将精力放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上。
○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售商品货真价实,服务真实可靠。
○尊重法律:认识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任何欺诈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让正义可期,让诚信者受益】
“知假买假”仍可索赔的司法导向,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是向“诚信经营”发出的最强音。它不仅关乎个体消费者的权益,更关乎整个市场生态的净化与优化。
融创律所始终关注法治前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在消费维权领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消费者站在一起,用法律的武器守护公平与正义,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清朗、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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