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的隐私信息,与其他公民一样,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视为重要的法律客体。艺人的职业具有公众属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其核心隐私(如家庭住址、行程、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可以成为被交易的商品。
对艺人的喜爱,应建立在尊重与守法的基础之上。买卖隐私信息,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也是对艺人基本人格权的粗暴践踏。

【艺人隐私信息:哪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虽受到一定限制,但以下信息仍受法律严格保护:
● 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航班号等(《民法典》第1034条)。
● 私生活信息:家庭生活、情感状态、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民法典》第1032条)。
● 私密空间与活动:住宅、酒店房间、私人聚会等非公开场所的影像或录音。
核心原则: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均属隐私权范畴,买卖行为即构成侵权。
【买卖行为的法律定性: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并存】
1. 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32条:禁止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 《民法典》第1038条: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法律后果:
○ 艺人可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
2. 刑事责任:可能构成多项罪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 买卖艺人隐私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键点:“情节严重”包括信息数量多、获利金额高、造成严重后果(如艺人自杀、社会恐慌)等。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
○ 若通过黑客手段窃取艺人信息(如入侵航空公司系统获取航班信息),可构成此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 为买卖隐私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如搭建交易平台)、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亦需担责。
3.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补充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可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可达营业额5%),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万-100万元罚款。
【这些行为同样违法!】
● 误区1:“艺人是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
纠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缩小,但仅限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部分(如职业行为、公共活动),私生活信息仍受保护。
● 误区2:“我只是转发,不是买卖,不违法。”
纠正:若明知信息为非法获取仍传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犯罪。
● 误区3:“买卖信息没造成实际损失,不用担责。”
纠正: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只要情节严重即可入刑。
【勿为“八卦”买单】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艺人也不例外。买卖隐私信息不仅践踏他人尊严,更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在法治社会,任何“流量”都不应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公众理性追星,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
法律不是儿戏,八卦亦有边界。别让一时的好奇,换来终身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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