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基于习俗形成的一种说法。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曾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需注意的是,房屋内若发生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凶宅”。
虽然法律未对“凶宅”给出直接定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定。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会对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与交易意愿,故此类情况往往被纳入“凶宅”的范畴。

【法律上如何认定"凶宅"?】
虽然法律未对“凶宅”给出直接定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凶宅"理解为:
1.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如自杀、他杀等;
2.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房屋;
3.社会普遍观念中认为不吉利的房屋。
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死亡方式、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同时也会参考当地民俗习惯。现实中,多数人因忌讳“凶宅”会对其避而远之,导致此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低于同类正常房屋。这种因社会普遍认知导致的价值贬损,使得“凶宅”成为影响房屋交易的重要因素,进而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重大误解规则及欺诈撤销规则紧密关联。
【买到“凶宅”能否退房的法律分析】
买到“凶宅”后能否退房,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卖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承诺,但实际却隐瞒该事实,那么买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此时,买方的主张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二)合同无明确约定,但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时
即便合同未对“凶宅”事宜进行约定,若卖方明知房屋为“凶宅”却故意隐瞒,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卖方的行为便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凶宅”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退房并主张相应赔偿,如购房款利息、税费、装修费用等实际损失。
(三)合同无约定,卖方非故意隐瞒时
若买方无法证明卖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且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买方主张退房的诉求可能面临不确定性。由于“凶宅”问题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且涉及公序良俗与法官自由裁量,此时需综合考量交易时间、房屋价格、买方是否在购房时知晓相关情况等多种因素。若买方在购房前已知晓房屋为“凶宅”仍签订合同,或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凶宅”事实对购房意愿产生重大影响,其退房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凶宅"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凶宅"交易中,出卖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且该信息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的决定,则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故意隐瞒,则可能构成欺诈。
【买到"凶宅"的救济途径】
1.协商解决:发现购买房屋为"凶宅"后,首先可与出卖人协商解决,要求解除合同或适当补偿;
2.请求撤销合同:如能证明出卖人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撤销后,可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主张违约责任:如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凶宅"条款,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凶宅"虽非法定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买到"凶宅"并非只能自认倒霉,法律为买受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融创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房产交易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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