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法律解读 > 犯罪预备|停在“起跑线”上的罪与罚>新闻详情
犯罪预备|停在“起跑线”上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5-11-21 10:32:01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做准备,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便犯罪尚未真正开始,法律的目光也可能已经锁定你。
 
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似乎只有“动手”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潜在社会危害的提前防控,也彰显了刑法“宽严相济”的价值导向。


 
【犯罪预备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从法条表述可提炼出犯罪预备的三大核心特征,缺一不可:

1. 主观目的的明确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清晰的犯罪故意,即主观上已形成实施特定犯罪的决意,而非模糊的犯罪念头。例如,某人因邻里纠纷,明确计划次日入室伤害邻居,并提前购置了作案用的刀具,这种“为伤害而准备”的主观意图,是认定犯罪预备的前提。若仅为日常生活需求购买物品(如买菜刀做饭),即便物品后续被用于犯罪,也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预备。

2. 客观行为的现实性
客观上需存在具体的预备行为,而非停留在思想层面。常见的预备行为可分为两类:
○ 准备工具:如购买、制造用于犯罪的器械(刀具、毒药、伪造证件等);
○ 制造条件:如踩点调查犯罪场所、制定犯罪计划、排除犯罪障碍(如提前切断目标场所的监控线路)、集结同伙等。
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行为人提前数日观察银行网点的安保漏洞、记录押运时间,此类“踩点”行为即属于典型的“制造条件”。

3. 行为阶段的未完成性
预备行为需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且停止原因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若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如已准备好工具,但临时悔悟未实施),则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若因外部原因(如被警方发现抓获、目标场所临时加强安保无法进入)被迫停止,才属于犯罪预备。这种“被迫中断”的特征,是区分预备与中止的关键。
 
 
【犯罪预备的认定:实务中的边界与难点】
 
尽管法律对犯罪预备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定难点,需结合具体案情精准判断: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
部分行为可能兼具预备与实行的属性,需结合行为与犯罪核心环节的关联度判断。例如,跟踪目标是否属于预备行为?若跟踪是为了确定作案时机、排除干扰,属于“制造条件”,可认定为预备;若跟踪过程中已开始实施暴力威胁、劫取财物等行为,则已进入“实行阶段”,不再属于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作为分界线——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害客体,实行行为则已开始侵害。

(二)“预备行为”与“正常行为”的区分
某些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需结合主观目的判断。例如,某人购买绳索,若用于货物捆绑则属正常行为;若明确用于绑架他人,则构成“准备工具”。此时,需通过行为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主观犯罪意图,避免误判。

(三)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预备行为可能分工不同。例如,甲负责制定抢劫计划,乙负责准备车辆,丙负责踩点,即便部分人未直接参与后续抢劫,其预备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某共犯在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如劝说同伙放弃、向警方举报),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可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从宽处罚的规则与裁量】
 
犯罪预备虽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力度与既遂犯存在明显差异,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第22条明确:“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并非“必须”从宽,而是“可以”从宽,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量,具体考量因素包括:
● 预备行为的完成程度:如仅购买工具未制定计划,与已制定详细计划、集结同伙且踩点完毕,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力度也会有别;
● 犯罪的性质与预期危害后果:如为实施恐怖活动、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而预备,即便未着手,也可能不予从宽;而为盗窃小额财物预备,且未造成实际损害,更可能适用免除处罚;
●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如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犯罪预备后主动自首、认罪悔罪,通常会从宽处罚;若主观恶性深、拒不悔改,则可能从轻处罚而非免除。
 
 
【法律不惩“思想”,但惩“行为”】
 
我国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不惩罚单纯的犯罪思想。而犯罪预备,正是将内心的犯罪意图外化为具体准备行为的关键一步。一旦跨出这一步,就从“思想犯”变成了“行为犯”,从而进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
1.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去准备任何可能用于犯罪的工具,或进行任何与犯罪相关的预备活动。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
2.悬崖勒马,为时未晚:如果在犯罪预备阶段,能主动放弃犯罪,这被称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鼓励犯罪分子及时回头是岸的立法精神。
 
犯罪预备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提前阻断犯罪链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它既不是对“思想犯罪”的惩罚,也不是对轻微预备行为的过度苛责,而是基于“社会危害性”与“行为可罚性”的精准平衡。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认定预备行为,也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从源头预防犯罪风险。
若您遇到与犯罪预备相关的法律问题,或对刑事法律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本所律师团队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