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一批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明确提到:“具有家庭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一表述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家庭”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同居暴力”问题,这是否提供了一柄新的“尚方宝剑”?
法律正在撕开“家”的封闭外壳,将正义照进每一个需要保护的角落。 最高检最新信号表明:稳定的同居关系,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就是“家暴”。这不仅是一次法理的进步,更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无论您身处何种亲密关系,都有必要了解这一变化,知晓自己的权利与边界。

【“稳定同居”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标准
尽管“稳定同居”的具体期限、形式未在法律中“一刀切”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以下核心要素,这也是我们处理相关案件时需重点把握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要素: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家庭关系”
法院关注的并非单纯的“同居形式”,而是同居双方是否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具体表现为:
● 共同生活事实:是否共同承担生活开支(如房租、水电、日常消费)、共同购置生活物品、共同处理生活事务(如做饭、打扫、就医陪护);
● 情感依赖与身份认同:双方是否以“伴侣”身份对外交往,亲友、邻居是否认知其为“家庭关系”,是否存在情感上的深度绑定;
● 持续性与稳定性:同居关系是否持续较长时间(如数月甚至数年),是否存在反复分合、短期试住等不稳定情形。
(二)排除情形:“合租”等非亲密关系不适用
需特别强调的是,“稳定同居”与“普通合租”有本质区别:
● 合租关系:本质是“房屋租赁共享”,双方无情感依赖、无共同生活事务,仅为分摊房租而共同居住,不能认定为“稳定同居”;
● 短期试住、临时借住:若同居仅为过渡性安排(如一方暂住另一方房屋1-2个月),缺乏持续性与生活共同体特征,亦不构成“稳定同居”。
(三)实务难点: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稳定同居”的举证难度相对较高,通常依赖双方自认+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常见证明方式包括:
● 生活痕迹证据:共同缴纳的水电费单据、共同购置家具家电的购买记录、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
● 社交往来证据:双方在社交平台以“伴侣”身份互动的记录、亲友的证人证言、共同参与家庭聚会的证明;
● 情感沟通证据:聊天记录中体现情感依赖、共同规划未来的内容(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对“虐待罪”的适用拓展与价值导向】
将“稳定同居”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性调整,更蕴含着深刻的价值导向与社会意义:
(一)拓展“虐待罪”的保护范围
传统“虐待罪”多适用于亲属或登记配偶,此次拓展意味着:
● 精神虐待亦可入罪:若一方对同居伴侣实施长期精神控制、侮辱、恐吓,情节恶劣的,可构成虐待罪;
● 保护非婚同居者权益:为未登记婚姻但处于稳定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刑法层面的救济途径,填补了民事救济(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
(二)彰显“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再局限于“亲属身份”或“婚姻身份”,而是延伸至“事实上的亲密关系”。这一变化表明:法律不仅保护“形式上的家庭”,更保护“实质上的家庭关系”,体现了对个体尊严的尊重与保障。
(三)引导社会形成健康亲密关系
通过刑法的威慑力,遏制部分亲密关系中的PUA(精神控制)、暴力虐待等行为,引导公众建立平等、尊重、健康的亲密关系,推动社会对“家庭”内涵的理性认知——“家庭”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与“相互扶持”,而非仅“登记形式”。
【 从“形式”到“实质”的跨越】
这一认定,打破了传统上对“家庭成员”仅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狭隘理解,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生活关系的尊重与回应。
1. 为何以前难以认定?
在过去,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尤其是针对同居伴侣子女的暴力,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尴尬:
● 若伤情未达轻伤标准: 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若仅构成轻微伤: 往往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惩戒力度有限。
● 虐待罪“门槛”高: 传统的家庭成员范围(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将同居者排除在外,导致无法适用虐待罪这一更能体现持续性和控制性犯罪特征的罪名。
这使得许多受害者,特别是儿童和妇女,身处“法律灰色地带”,难以得到与婚内家暴同等力度的保护。
2. 现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检的认定并非凭空创造,其法理基础在于对法律精神的实质解释。
●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已经为扩大保护范围埋下了伏笔。
● 司法解释的延伸: 此次最高检通过典型案例,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具体贯彻到刑事领域的“虐待罪”认定中。它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成员”,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实质”,而非仅仅一纸结婚证。
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更符合当前社会关系多元化的现状,能有效填补法律空白。
【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此次司法动向,我们对处于婚前同居关系的公众提出以下法律建议,以防范潜在风险:
(一)明确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
建议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内容,减少未来纠纷:
● 生活开支的承担比例与方式;
● 共同购置财产的归属(如房屋、车辆、家电);
●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规则。
(二)注重证据留存
若遭遇虐待或潜在风险,需及时留存证据:
● 遭受精神虐待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需注意取证合法性);
● 因虐待导致的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报告;
● 亲友、邻居的证人证言(可提前沟通并留存联系方式)。
(三)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若遭遇虐待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紧急避险:立即脱离危险环境,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 刑事维权:若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如长期精神控制、多次暴力殴打),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虐待罪刑事责任;
3. 民事救济: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权益。
【实务影响与风险提示】
这一风向标式的转变,对公众生活及司法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
1. 对同居关系中的弱势方(尤其是儿童和女性)是重大利好。
这意味着,在稳定的同居关系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或其子女实施的长期、持续的虐待行为,将不再仅仅是“私事”,而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施暴者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2. 扩大了“家暴”的取证和保护范围。
受害者(包括儿童的其他监护人)在遭受同居伴侣的暴力时,应积极报警、就医验伤,并注意保存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申请的依据正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3. 警示所有同居关系中的成员。
法律对家庭责任和义务的要求提高了。一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彼此之间就负有了更高的扶助、关爱和不侵害的义务。对待伴侣的子女,也应视同己出,履行监护和保护的职责,否则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随时代而进步,但“尊重”是永恒核心】
最高检的这次明确,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的体现。它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无论有无那一纸婚书,在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中,暴力和虐待都是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法律正在努力撕开“家”的封闭外壳,将阳光与正义照进每一个需要保护的角落。
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尊重、平等、相互扶持始终是亲密关系的基石。 未来,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公众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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