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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房子,房东还有权“监督”吗?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0:41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这构成了房东监督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房东的监督权本质上源于所有权,是房东为确保房屋按约定用途使用、维护房屋完好而享有的派生权利。但这并非一项绝对权利,其行使必须受到合理限制,不得滥用。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与租户的权利义务一直是实践中的常见议题。其中,房东的“监督权”尤其值得关注——它既涉及房东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障,也直接关系到租户的居住安宁与隐私保护。如何平衡这两者,合法行使监督权?

 
【房东监督权的法律基础:源于所有权,受限于租赁合同】
 
房东对租赁房屋的监督权,本质是房屋所有权的延伸,但并非“无限权利”,而是受到《民法典》与租赁合同双重约束。
1. 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出租后,房东虽将“占有、使用权”让渡给租客,但仍保留所有权,有权确保房屋不被损坏、用途不被滥用。这种对房屋安全与用途的“合理关注”,构成了监督权的基础。
2. 合同约定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东的检查频次、提前通知义务等,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成为界定监督权范围的首要依据。
 
 
【监督权的合理边界:需满足“必要性”与“程序正当”】
 
房东的监督权并非“随时、随地、随意”,其行使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目的的正当性与程序的合法性,否则可能构成对租客居住权的侵犯。

(一)监督目的:仅限于“房屋安全”与“合同履行”
房东的监督必须有正当理由,常见合理情形包括:
● 房屋安全检查:如查看电路、燃气、水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止因老化、违规改造引发事故;
● 合同约定用途核查:确认房屋未被擅自改为经营场所、仓库,或用于违法活动(如非法加工、赌博);
● 重大维修跟进:如房屋出现漏水、墙体开裂等需房东负责维修的情况,需进入房屋查看维修进度与效果;
● 租赁期满前的房屋状况确认:在租期临近结束时,提前检查房屋现状,为退租交接做准备。
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视为合理监督:
● 以“随时查看”为由,频繁进入房屋干扰租客正常生活;
● 因个人好奇、怀疑租客生活习惯等非正当理由检查房屋;
● 未经允许查看租客的私人物品、生活区域(如衣柜、抽屉)。

(二)监督程序:需“提前通知”并“尊重租客时间”
即使有正当监督目的,房东也需遵循合理程序,避免对租客生活造成不必要干扰:
1. 提前通知义务:一般应提前24-48小时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租客,明确检查时间、事由与预计时长。紧急情况(如发现房屋冒烟、漏水)除外,可事后及时说明。
2. 尊重租客合理时间:检查时间应选择租客方便的时间(如工作日晚上、周末白天),避免在租客休息、工作期间强行进入。
3. 陪同检查原则:建议房东检查时由租客在场陪同,既能保障房东的监督权,也能避免后续因房屋状况产生争议。若租客无法到场,可提前协商委托他人陪同或通过视频方式远程确认。
 
 
 
【越界监督的法律后果:从“违约”到“侵权”】
 
若房东的监督行为超出合理边界,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 合同违约责任
若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监督程序,房东未履行(如未提前通知、频繁检查),租客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减免租金、赔偿损失等。
2. 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房东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房屋、查看私人物品,可能构成对租客隐私权的侵犯,租客可要求房东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 租客的合同解除权
若房东的越界监督严重影响租客正常居住(如频繁强行进入、干扰生活),租客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房东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赔偿损失。
 
 
【平衡权利,构建和谐租赁关系】
 
为避免因监督权问题引发纠纷,我们为房东与租客分别提供以下建议:

(一)给房东的建议
1. 明确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中清晰约定监督的频次(如每季度1次)、提前通知时间、检查范围(如仅限公共区域、设施设备,不包括租客私人物品存放区),避免后续争议;
2. 保持沟通理性:提前与租客沟通检查需求,尊重租客的时间安排,避免强行进入;
3. 留存沟通记录:通过书面、微信等方式留存通知、协商记录,作为后续证明已履行程序的证据。

(二)给租客的建议
1. 审查合同条款:签订租赁合同时,重点关注关于房东检查权的约定,若条款模糊或不合理,及时与房东协商修改;
2. 配合合理监督:对于房东基于正当理由、符合程序的检查需求,应积极配合,避免无故拒绝导致自身违约;
3. 维权保留证据:若房东存在越界监督行为(如强行进入、侵犯隐私),及时通过拍照、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可向居委会、房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房东的监督权与租客的居住权,本质上是租赁关系中“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的平衡。法律既保障房东对房屋的合理关注,也守护租客的隐私与居住尊严。合理的监督,是保障租赁安全的“防护网”;越界的检查,可能成为破坏租赁关系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