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制度如同一张安全网,将广告产业链上的各方紧密相连。这既是对消费者的强力保护,也是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力约束。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作为消费者,我们需保持理性判断;作为广告参与者,更应坚守法律底线。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早已成为消费者了解商品、选择服务的重要窗口。然而,部分商家为谋取利益,不惜发布虚假广告,以夸大功效、虚构资质等方式诱导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时,仅追究广告主的责任是否足够?法律又如何划定广告产业链中各方的责任边界?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止“广告主”担责】
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中核心便是**“连带责任”** 的适用,打破了“责任仅归于广告主”的传统认知,将广告产业链中的多个主体纳入责任范畴:
1.广告主:作为广告内容的发起者和受益者,是虚假广告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还需先行赔偿消费者。
3.广告代言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明知虚假,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明知或应知虚假仍推荐、证明的,同样需连带担责。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压实广告产业链中各方的审查义务,避免“责任空转”,让消费者维权时有更明确的追责对象
。
【连带责任的适用场景:不同情形,不同担责逻辑】
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广告类型、主体过错程度等区分适用,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
(一)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更严格的“无过错连带”
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领域,《广告法》采取“零容忍”态度: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无论是否明知,均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保健品公司发布虚假疗效广告,广告公司未严格审核即发布,即便广告公司辩称“不知情”,仍需连带赔偿消费者损失。
●广告代言人:同样适用“无过错连带”,即只要其推荐的此类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无论是否知情,均需担责——这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特殊保护,倒逼代言人谨慎选择合作项目。
(二)其他商品/服务:以“过错”为连带前提
对于非生命健康类商品(如家电、服装、旅游服务等),连带责任的适用以“过错”为前提,即主体需“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对产品资质、未核实宣传数据真实性,明知广告内容夸大仍制作、发布,需与广告主连带担责;反之,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广告代言人:需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例如代言人未实际体验商品,仅凭商家提供的虚假资料就夸大宣传,或已收到虚假投诉却仍继续推荐,此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从业者如何避坑?】
(消费者维权:三步走,精准追责)
1.?固定证据:保存广告截图、购买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虚假广告内容与自身损失的关联。
2.?明确追责对象:根据广告类型判断可追责主体——若涉及生命健康类商品,可直接要求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连带赔偿;若为其他商品,需结合过错情况确定对象。
3.?多渠道维权: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若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信息,可直接要求其先行赔偿。
(从业者合规:三原则,守住法律底线)
1.广告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提供完整的产品资质、数据证明,避免夸大、虚构宣传。
2.?经营者、发布者: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核对广告主资质、产品信息,留存审核记录,避免“应知虚假而未审查”。
3.代言人、社会团体:严格审查合作项目,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拒绝“无依据推荐”,避免因“代言失察”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设立,是法律对市场秩序的有力维护,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强支撑”,也为广告产业链中的各方划定了“责任红线”。作为消费者,要敢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权;作为从业者,需以合规为前提,守住诚信底线。只有各方共同发力,才能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构建健康、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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