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是个孩子,不懂事。”
这句曾被无数次用于开脱校园暴力的“口头禅”,在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后,彻底失去了“挡箭牌”的功能。
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学生欺凌被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相比以往模糊的界定,新法明确了几大特点:主体为学生之间,主观为蓄意恶意,手段多元,后果明确。

“不就被欺负几次吗?”“孩子还小,闹着玩的。”“这种事学校处理就行了吧?”长期以来,关于学生欺凌的种种轻描淡写,即将因法律的明确界定而彻底改变。
2024年9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便是将“学生欺凌”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范畴。相比以往模糊的界定,新法明确了几大特点:主体为学生之间,主观为蓄意恶意,手段多元,后果明确。
【法律亮剑:校园欺凌正式入法,告别“校内私了”时代】
过去,校园欺凌长期处于“界定模糊、处理软弱”的尴尬境地。学校出于声誉考量“捂盖子”,施暴者因年龄优势“有恃无恐”,受害者则在沉默中承受身心创伤。
新法第六十条首次以专门条款明确规定: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意味着:
● 校园欺凌不再是“学生矛盾”或“调皮捣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 公安机关有权直接介入调查与处罚,打破“学校内部处理”的旧有模式;
● 法律边界清晰化,为受害者维权、学校履职、执法机关介入提供了明确依据。
划重点:
👉 从“道德谴责”到“法治规制”,我国校园欺凌治理正式迈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如何区分“打闹”与“欺凌”?法律给出明确标准】
许多家长和教师常困惑于“孩子之间闹着玩”与“欺凌”的界限。新法虽未直接定义“欺凌”,但通过司法实践和配套规范,已形成较为统一的判断标准。
欺凌的本质是“权力的不对等”与“持续性的伤害意图”。若行为具备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凌:
● 主观上具有恶意:非玩笑性质,而是以羞辱、控制、恐吓为目的;
● 行为上具有重复性或持续性:非一次冲突,而是长期、多次发生;
● 力量上存在明显失衡:如高年级对低年级、多人对一人、体能优势者对弱势者;
● 后果上造成身心伤害:包括身体损伤、心理创伤、社交退缩、厌学甚至自伤倾向。
举例而言,某高年级学生长期拦截低年级同学,以“借钱”为名索要财物,不给则推搡、辱骂,并在班级群发布羞辱性言论,甚至录制视频传播——此类行为已明显超出“同学矛盾”范畴,构成典型的校园欺凌。
而正常的同学间追逐、起外号但无贬损意图、双方自愿互动且无伤害后果的情形,则属于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社交摩擦,不构成违法。
教育部门亦明确将欺凌行为归纳为五类: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占财物、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这些行为一旦查实,均将依法处理。
【欺凌者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年龄不再是“免责金牌”】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让部分施暴者心存侥幸,甚至出现“我打人也不怕,反正关不了我”的极端言论。新法彻底打破这一“法治红利”,建立“分级惩戒+矫治教育”双轨机制,真正实现“宽容不纵容”。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欺凌、恐吓、强拿硬要等,公安机关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即使为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导致受害者轻伤、重度心理创伤或引发网络舆情,同样可依法予以拘留。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法者,若行为性质恶劣,如结伙殴打、使用工具、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再一律“从轻免拘”,而是根据情节依法决定是否执行拘留。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法律并未放任不管:
● 公安机关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依法启动专门矫治教育程序,由专业机构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
● 相关违法记录将纳入成长档案,作为后续教育、升学、政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成年学生,如高中、大学阶段的学生实施欺凌行为,将与成年人同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依据包括:
● 殴打他人:依据第四十三条,处五至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
● 侮辱、恐吓:依据第四十二条,处五至十日拘留,可并处罚款;
● 强拿硬要、结伙斗殴:依据第二十六条,视为寻衅滋事行为,处五至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
● 网络诽谤、传播隐私:同样适用第四十二条,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特别提醒:治安处罚记录虽不等同于刑事前科,但将影响政审、出国签证、公务员考试、军警院校报考等重大人生选择。法律的“第一次惩罚”,往往就是人生的“转折点”。
【学校不再“装聋作哑”:瞒报欺凌,负责人将被追责】
新法的一大突破,在于首次明确学校的法定报告义务与责任承担机制。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这意味着:
● 校长、班主任、德育老师等若发现欺凌线索却选择“内部处理”“压下不报”,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调岗、免职;
● 学校必须建立欺凌预防机制、设立举报渠道、开展法治教育,并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调查与保护程序;
● 鼓励学校设立法治副校长、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提升治理能力。
法律通过“责任倒逼”,推动学校从“避责思维”转向“尽责履职”,真正成为学生安全的守护者,而非“和稀泥”的中间人。
【受害者如何自保?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
新法同时强化了对受害者的权利保障。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
● 学生在遭遇殴打、拦截、恐吓时,为保护自身安全而进行合理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 即使防卫行为“稍有过当”,如反击力度略强,也将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 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在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避免“事后报复”。
律师建议:
● 遭遇欺凌时,优先选择躲避、求助、报警,避免正面冲突;
● 若无法避免,可依法进行必要防卫,但应以“制止侵害”为限;
● 事后立即报警、就医、留存证据,如伤情照片、医疗记录、聊天截图、录音录像等。
【不仅是惩罚:新法核心是“保护+修复”双轨制】
我们始终强调,新法的目的不是“惩罚孩子”,而是“拯救孩子”。
● 对受害者:法律提供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全方位保护,帮助其走出阴影;
● 对施暴者:通过矫治教育、心理评估、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避免滑向犯罪深渊;
● 对学校与社会:推动建立预防机制、法治教育体系和多方协作网络,营造尊重、安全的成长环境。
这正是法治文明的进步——既不让正义沉默,也不让错误定义人生。法律的温度,在于给予每一个孩子改过自新、重获尊严的机会。
【遭遇欺凌,三步走维权】
1. 立即报告,拒绝沉默
发现欺凌行为,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校领导书面反映,并拨打110报警。依据新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立案调查,不得推诿。
2. 固定证据,全程留痕
保存所有相关材料: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心理咨询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录音录像、目击者证言等。证据越完整,维权越有力。
3. 依法维权,争取救济
可申请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若学校不作为,可依法追责。
我们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诉讼支持,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尊严与未来。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也是少年成长的护盾。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从“道德呼吁”走向“法治刚性”。
我们相信,当阳光照进曾经的“隐秘角落”,当法律为弱者撑腰,当学校与家庭共同担责,每一个孩子,都将能在安全与尊严中,走向属于他们的明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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