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召开,会议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释放出一系列重要司法政策信号。其中,“完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机制”成为焦点之一,引发法律界与公众的广泛讨论。与此同时,会议再次强调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制度背景: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的“闸门”与“阀门”】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法律层面将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有条件地下调至十二周岁,明确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打破了长期以来“十四周岁以下绝对不负刑责”的刚性门槛,体现了立法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的积极回应。
而“核准追诉”机制,正是这道“闸门”开启的唯一合法程序。它不是自动适用,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进行个案审查、审慎裁量的制度安排。
此次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完善”该机制,意味着司法实践已从“制度建立”迈向“精细化运行”阶段,未来或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办案指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该追不追”或“不当追诉”两种倾向。
【实践落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核准追诉”的标志性样本】
2024年引发全国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成为该制度实施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实践案例。该案中,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这一决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 它宣告:“未成年”不再是恶性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
● 它传递出司法对极端暴力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 它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司法样本。
正如最高检所强调:“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回应。
【制度内核:宽严相济下的“惩治”与“挽救”并重】
需要强调的是,完善核准追诉机制,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低龄犯罪者“一追了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此次会议在强调“从严惩治”的同时,也明确提出:
● 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 强化检察监督与教育矫治;
● 健全专门学校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 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
【系统治理:从个案追责到源头防控】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交织着家庭失管、学校失教、社会失序等多重因素。会议提出要聚焦电竞酒店、酒吧、网吧等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社会治理,正是将司法职能向前延伸。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通过:
● 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累计通过报告发现侵害案件5300余件;
● 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万人次,拦截有前科人员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 针对校园周边安全、未成年人文身等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上万件。
这些举措表明:未成年人保护已从“事后追责”走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矫治”的全链条治理。
最高检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部署,展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思路:在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在依法追究低龄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完善程序保障;在运用司法手段的同时,推动构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和“六大保护”协同格局。
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检察机关的这些部署,必将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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