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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放弃治疗,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1-28 14:25:48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早已深入人心。但在现实生活中,当病情已无救治希望,家属在痛苦与无奈中选择放弃治疗,劳动者在48小时内离世,这种情况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48小时”这一明确的时间界限,在实践中却可能引发伦理与法律的两难选择。

 
【“48小时”之限:法条背后的刚性与柔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将本不属于典型工伤范畴的“非因工致病”情形,在特定条件下拟制为工伤,体现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障。但“48小时”的时间限制,也成为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一旦超过48小时,即便抢救无效,也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
然而,法律并非冰冷的刻度尺。当面对医学上已无救治意义、死亡不可逆转的现实时,是否仍应机械适用“抢救无效”这一要件?司法实践正逐步展现出更多人性化与专业性的判断尺度。
 
 
【“48小时”之限:制度初衷与现实困境】
 
设立“48小时”视同工伤的制度,本意在于扩大对劳动者的人道保护。它将原本不属于工作直接导致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障范畴,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关怀。但这一时间限制,也带来了明显的实践难题:
● 有些病情已无逆转可能,继续抢救只是延长痛苦;
● 有些家庭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与渺茫希望,陷入两难;
● 更有甚者,为符合“48小时”条件,出现“人为放弃治疗”的极端案例。
当法律条文遇上生命终点的现实抉择,我们是否还应机械适用“抢救无效”这一要件?司法实践正在用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不应脱离医学现实,更不应苛责至亲的艰难选择。
 
 
【法律解析:如何理解“抢救无效”与“放弃治疗”?】
 
1. “抢救无效”≠必须持续抢救至最后一刻
“抢救无效”应理解为医学上的无效性,而非形式上的“是否使用抢救措施”。若病情已发展至不可逆阶段,继续抢救仅能延缓数小时生命,而无法改变死亡结局,则即使家属选择停止治疗,仍应视为“抢救无效”。

2. 家属放弃治疗的性质认定:分清“主动”与“被动”
● 主动放弃治疗:病情尚有希望治愈或好转,家属出于经济、观念等原因单方面拒绝治疗——此类情形可能影响工伤认定。
● 被动(或理性)放弃治疗:医院明确告知无救治可能、预后极差,家属在充分知情下选择减轻痛苦、尊重自然规律——此类放弃不构成对生命的漠视,不应否定工伤认定。
若疾病本身已致死亡不可避免,放弃治疗仅是加速了自然进程,则不中断“抢救无效”的法律定性。

3. “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时间依据?
目前,我国死亡标准仍以临床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准,而非脑死亡。
如某案例中指出:“48小时内脑死亡,人未死,不能认定工伤。”因此,必须以医学证明书记载的临床死亡时间为准。
但若在脑死亡后48小时内心跳停止,仍可纳入“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范畴,关键在于时间起算与医学记录的完整性。
 
 
【法院裁判的深层考量:法律、医学与伦理的统一】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裁判逻辑:
● 首先审查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内;
● 其次调取病程记录、会诊意见、医嘱告知书,判断病情是否已无救治可能;
● 再次核实家属签署放弃治疗文件的过程,是否在医生充分告知风险后作出;
● 最后综合评估放弃治疗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其是否属于“被迫选择”而非“人为致死”。
法院普遍认为:
当疾病已发展至不可逆阶段,家属在医学建议下选择停止治疗,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不应因此剥夺其应得的工伤保障。
 
 
【法律,不应在生命尽头设下障碍】
 
“48小时”的规定,是制度设计的产物,但生命没有倒计时。当一个劳动者在岗位上倒下,当一个家庭在抢救室外面临生死抉择,法律不应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家属在医生建议下选择让亲人有尊严地离开,这不是对生命的放弃,而是对痛苦的终结。法律若此时仍机械苛责,便失去了其应有的温度与公正。
正如法官在判决中所言:
真正的法治,是理解人性的脆弱,是包容家庭的艰难抉择,是在制度与人道之间找到平衡。
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未来能进一步优化“48小时”条款,引入更多医学专业判断,让工伤认定真正回归“以人为本”的初心。
 
但在当下,我们仍可欣慰地看到:司法的温度,正在一点点融化法律的坚硬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