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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教育公平被打破,法律站在哪一边?
发布时间:2026-01-29 11:37:33
受教育权不仅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重要基石,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的关键标尺。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知识的传递,更在于人格的塑造与社会的进步。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保障国家的未来。

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与命运,更承载着家庭的期盼、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未来。今天,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带您深入解读“受教育权”的法律内涵、现实意义及司法保护,共同守护每一个孩子平等走进校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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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教育权?——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条款,确立了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从法理角度看,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教育资源与制度保障的权利。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既是国家对公民的承诺,也是公民对自身成长的责任。

受教育权的核心包含两个基本要素:

1.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 国家有义务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创造必要条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机会与物质支持。

若因家庭、学校或社会原因导致适龄儿童无法入学,或教育条件严重缺失,即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

 

【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不止于“能上学”】

 

受教育权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体权利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1. 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

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并使用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资源。

2. 获得经济资助权

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减轻家庭负担,保障教育公平。

3. 获得公正评价与证书权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 申诉与诉讼权

对学校处分不服,或认为教师、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 其他法定权利

包括选择学校、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性权利,以及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的特别保障权。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受教育权”的完整图景,确保每一个孩子不仅能“进得来”,还能“留得住、学得好”。

 

【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是宪法权利,更是基本人权】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民事权利,因其与个人发展、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其为宪法性权利,源于宪法规定,具有根本性和广泛性。

我们倾向于后者:受教育权本质上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积极受益权”的属性——即公民可主动请求国家提供教育服务,国家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这意味着:

● 国家必须建立普惠性教育体系;

● 政府需投入财政资源建设学校、培训教师;

● 对弱势群体(如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应给予特殊扶持;

● 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当介入救济。

正如“齐玉苓案”所揭示的,受教育权一旦被非法剥夺,可能改变人生轨迹,其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刚性保护。

 

【现实挑战与法律展望:让教育公平照进现实】

 

尽管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受教育权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 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

● 部分地区“控辍保学”压力大;

● 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推进缓慢;

● 家庭教育观念滞后,个别监护人重男轻女、轻视女童教育。

对此,我们呼吁:

● 加强《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 推动“教育救助”制度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失学”;

● 强化司法介入机制,探索“受教育权公益诉讼”;

● 普及法律宣传,提升全民权利意识。

 

【教育改变命运,法律守护未来】

 

教育,是通往尊严与自由的桥梁;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开启人生的“第一把钥匙”。它不应因贫困、性别、地域或家庭变故而被剥夺。

作为法律人,我们深知:每一次对受教育权的捍卫,都是对社会公平底线的坚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每一个孩子“有学上、上好学”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