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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判决居住权的条件?居住权如何取得?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0:43

  居住权是我们很常见的问题,在离婚中是最常见的,所以处理好居住权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离婚案件判决居住权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案件判决居住权的条件

 

  一、离婚案件判决居住权的条件

  一方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它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住的请求;

  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权帮助的能力。受助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考虑到毕竟是从别人即另一方的住房中对困难方进行帮助,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判决以居住权提供帮助的,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附加某些条件,确定居住期限时应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提供的住房的权属状态和面积的大小、受助方劳动能力的强弱以及当事人缔结婚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受助方年青,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不超过五年的居住权帮助;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给予不超过十年的居住权帮助。

  在执行居住权帮助期间,受助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原定居住权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受助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权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予以居住权帮助,不论理解为临时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都不宜判决提供帮助的人一直无限期地帮助下去,使这种居住权成为事实上的永久居住权。

  二、居住权如何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居住权合同有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