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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5:19

  我们在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时候,每个窗口都是有一位婚姻登记员的,相信很多人对他们都是比较忽略的,其实在这个岗位上的人职责还是比较重要的,容不得半点马虎,那么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一、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婚姻登记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

  

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二、领取结婚证需要年满多少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此,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才能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三、 民法典中关于对婚姻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1、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疾病从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个人在结婚之前一定不要对对方有所隐瞒,比如婚史,身体重大疾病等,不然即使结婚之后婚姻也会不幸福的,难免要以离婚收场,所以还是事先把什么都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