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法律解读 > 婚姻法32条规定。调节无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新闻详情
婚姻法32条规定。调节无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6:40

  所谓的诉讼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因为某些无法调解的问题需要离婚,却又无法就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因此无法协议离婚,需要法院介入的一种方式。那么,婚姻法32条规定是什么?

  一、 婚姻法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32条规定

 

  二、 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三、 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原告起诉阶段

  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1]。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

  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以上是一篇关于“婚姻法32条规定”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婚姻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还有诉讼离婚的概念以及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专业的问题,需要找专业的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