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的顽症。由于合同欺诈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难以甄别、难以取证,给立案查处带来不小的难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迎难而上,坚持不懈地与各种合同欺诈行为作斗争,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果。

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2014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积极调解合同争议,化解合同纠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合同欺诈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的顽症。由于合同欺诈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难以甄别、难以取证,给立案查处带来不小的难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迎难而上,坚持不懈地与各种合同欺诈行为作斗争,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果。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合同欺诈案件1218件,涉案金额1704万元,收缴罚没款614万元。各地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其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在及时化解矛盾、增进交易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转变职能、为民服务的重要措施。据统计,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调解合同争议约8010件,解决争议金额1.95亿元。
各地从实际出发,创新合同争议调解机制。重庆市工商局建立了重庆市仲裁委工商系统合同仲裁调解院日常工作机构,建立合同仲裁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推动合同仲裁调解院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合同争议。山西省工商局积极探索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陕西省工商局依托“12315”“一会两站”和基层合同指导服务站等平台畅通纠纷投诉解决渠道,建立了科、所两级调解机制,完善了“科所联动、快速调解”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融合的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江苏省工商局聘请乡(镇)、行政村有经验的干部为义务调解员,加大涉农合同调解力度,将涉农合同问题解决在基层。江西省工商局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重视苗头性合同纠纷的解决。四川省工商局加强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指导,降低减少合同纠纷,建立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实现合同纠纷在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之间的快捷转化和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