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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管控从公章开始
发布时间:2023-12-27 09:46:32作者:

  公章在中国从古至今都是权威的象征物件,在古代,玉玺、官印代表着权力,在现代,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是公司承诺的标志,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认可,但是因公章管理不善所带来的严重法律风险,却没有被很多企业所重视,因公章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诉讼和损失的事件屡屡发生、层出不穷,这种想象发生的原因,归根到底为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做的不好。事实上,公章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了一个企业风险管控的水平,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首先应从公章开始。

  本文从笔者所代理的乔某与上海某高科公司私盖公章案件谈起,按照案件的接触、代理、结果顺序,讲述了如何打赢了这场盖有该公司公章而该公司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梳理出了如何应对私盖公章的案件,并在案件的反思中,提出如何管理好公章、做好因公章引发法律风险的管控。

  一、案件的接触

  上海某高科公司碰到了一起很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希望看看律师事务所能否有解决的办法,该公司的王总经理就这个案件专门与我安排了会面。

  首次和王总经理见面,王总经理给人的印象是精神矍铄、握手有力、待人温和。王总经理讲话思路清晰,几句话就把事情的原委讲了清楚:该公司由于业务进行了调整,综合管理部门被删掉了,公司虽已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解除了综合管理部乔某的劳动合同,并将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通知乔某最后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但是到了2009年4月30日,乔某要求立即离职,并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书,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在2009年5月中旬,却收到了徐汇仲裁委发来的乔某诉公司的资料,要求按照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给乔某88100元经济补偿金。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给企业搞糊涂了,公司并未和乔某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询问了公章保管员和乔某的上级,确认了从未和乔某签订过该协议。该协议可能系乔某作为综合管理部主管,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的协议书,自己编造的证据。

  听了公司的陈述,我深吸了一口气,私盖公章的案子,很难办理,很难胜诉。因为,这类的案子的焦点问题,是要证明盖有公章的文件并非系真实的,并非系单位的意思表示,系对方私盖的,但是要证明这一点,谈何容易。从正面直接来证明系对方直接私盖,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做,即首先证明对方,可能有私盖公章或拿到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的可能,而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证明该协议书,与整个案件的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有重大的冲突。

  值得欣慰的是,公司操作还比较规范,还有一些证据,离职流程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乔某工资单等,我进行了简单的审核。

  在我要谈代理的思路的时候,王总直接问我,这个案子,他们到过派出所几次,但都未通过刑事立案,这个案子能否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和哪个罪名比较接近?王总所问,也直接反应了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诉讼欺诈的争论。

  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如果本案,单位所述为事实,则是一起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诉讼欺诈行为,近几年逐渐的增多,对法院的审理和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侵害。但是是否应该通过刑事办法来解决,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颇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通过刑事途径解决的方案,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是走不通的。因此我给王总回答到,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解决,如果非要细问,和那个罪名最相接近,那肯定是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