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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2-28 13:46:10作者: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关系的主体分为出租人,即房屋的提供者,和承租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是?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是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和承租人违约责任

 

  二、 违约责任发生在什么时候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发生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 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来确定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当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提前收回房屋等情形构成违约,而承租人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拖欠租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