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使用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四种情形。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即除斥期间是1年。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个是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件。两者都是《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条件,但是适用范围不同。当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时,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一、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吗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二)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二、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
除斥期,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三、 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或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解除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一、 法定解除权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权使用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 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多长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