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包括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下都可以行使权利。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可以通过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方式都可以。
一、 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
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二、 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三、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