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众多合同种类中,有一种合同叫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指自己将处理某些事务的权限交付给他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最终由自己本人来承受该民事后果的一种合同。委托合同在日常中非常普遍,但是很多人却不了解委托合同。那么,委托合同有几种?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委托合同的种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合同种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而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即在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三、委托合同的特征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双方对于委托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合同和间接委托合同,还有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还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但是无论怎么样,委托中受托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后果都由委托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