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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地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4-01-29 09:40:07作者:

  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分为有效与无效,一般情况下,都是无效的,因为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除非,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并且还要委托人与其处理的事务有正当的利益关系等。

  一、 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

  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如下:

  1.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二、 委托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管辖权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委托合同

 

  三、 委托合同是否只能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要看具体合同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