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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区别吗?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1-29 09:40:26作者: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区别,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民法典中用“中介合同”替换了“居间合同”的说法。

  一、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区别吗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区别,二者有如下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二、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三、 行纪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委托人有下列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