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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应怎样支付费用?单方终止委托合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29 09:40:53作者:

  委托合同中支付费用应当是受托人完成合同义务后支付,具体合同可以约定支付方式。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一、 委托合同中应怎样支付费用

  委托合同中支付费用应当是在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或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均应支付全部报酬;受托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给付报酬。

  二、 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委托合同

 

  三、 单方终止委托合同的条件

  单方终止委托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