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 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里?>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02-04 09:20:52作者: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一、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种类有哪些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