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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8:39作者: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二者双方是否自愿结婚不同、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以及法律后果不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酌情返还索取财物等。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婚姻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如下: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能运用处理买卖婚姻的手段予以没收,亦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结婚姻索取财物。于离婚时,可就对方索取的财物一并起诉,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