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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约定债务抵扣,法院如何判决补偿金支付?
发布时间:2025-08-21 10:12:15作者:
法律对离婚协议约定的尊重,强调债务抵扣需“明确合意+证据支持”。离婚协议不仅是情感关系的法律终结,更涉及财产权益的清晰分配。当事人应以诚信为本,依法履约,避免因“口头承诺”或“理解偏差”引发纠纷。专业法律意见与证据意识,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安顺市西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审被告自愿支付女方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四年内还清。然而,离婚后原审被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应支付剩余补偿款86578元及逾期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中8.5万元应以其母亲早年转账给女方的8.5万元抵扣,并辩称自己收入微薄无力支付高额补偿。
 
(二)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是否必须履行?
2.原审被告主张的“借款抵扣”是否成立?
3.逾期利息是否过高?能否调整?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原审原告委托,由黄洲律师全程代理。面对原审被告提出的债务抵扣、补偿金过高及利息计算争议,融创律师团队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原审被告主张用婚前借款抵扣补偿金的诉求,黄洲律师紧扣“协议约定优先”原则,通过梳理证据链明确指出:离婚协议未提及债务抵扣条款,且借款发生于协议签订前,缺乏双方合意证据。法庭最终采纳该观点,驳回抵扣主张,保障原审原告应得补偿。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需明确无歧义,债务处理务必留存书面证据。融创律所始终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件结果】
 
1.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全面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愿签署的协议,原则上不得随意反悔或单方变更。本案中,原审被告虽主张经济困难、补偿金额过高,但法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协议,应依约履行。经济困难并非免除履约责任的法定理由。
2.“借款抵扣”主张因无证据支持而不成立。
原审被告声称原审原告曾向其母亲借款8.5万元,应抵扣补偿款。但该转账发生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借款或抵扣事宜;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同意抵扣。法院强调:民事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 无证据支持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3.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二审予以维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长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LPR四倍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适用】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须谨慎起草,条款应明确具体。若存在债务抵扣、分期支付等特殊安排,务必在协议中明确记载,避免日后争议。无论是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还是对方确认函,都是未来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若确实无力履约,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协议,而非消极拖延。离婚协议涉及人身与财产多重法律关系,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审核、起草,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