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为了赡养费把3个子女都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09:16:57作者:
面对原告高额诉求,结合两个女儿实际经济困境与历史抚养背景,法院综合多方因素,作出均衡判决,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亦避免过度加重被告负担。此案彰显融创律所对委托人权益的全力守护,以专业之力诠释法律的温度与公平,为复杂家庭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典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平(64岁)称自己年老无收入、未足额缴纳社保医保,生活困难,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于是将女儿郑某姣、郑某及儿子郑某奇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两个女儿表示自身生活困难(需抚养子女、赡养母亲,夫妻均无稳定工作且有房贷)。儿子则表示刚参加工作收入微薄,需还车贷、准备研究生学费,并需赡养患病母亲,仅愿支付600-700元。
原告郑某平(64岁)将女儿郑某姣、郑某及儿子郑某奇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郑某平称自己年老无收入、未足额缴纳社保医保,生活困难,而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三子女答辩各异:
●郑某:称父母离婚后由母亲和继父抚养长大,父亲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生活困难(需抚养子女、赡养母亲,夫妻均无稳定工作且有房贷)。
●郑某奇:刚参加工作收入微薄,需还车贷、准备研究生学费,并需赡养患病母亲,仅愿支付600-700元。
●郑某姣:未出庭应诉。
(二)焦点问题
1.父亲郑某平是否因历史未充分履行抚养义务而影响赡养费请求权?
2.子女经济能力与自身家庭负担如何实质影响赡养费分摊比例?
3.法院在裁量时如何平衡“父母权益”与“子女实际承受能力”?
【诉讼经过】
融创律所接受郑某、何郑某姣的委托后,林思尧和王淳律师依法为被告二人提供法律支持,两位律师以高度专业性与责任感全程参与诉讼。面对原告高额赡养费诉求,律师团队深入调查取证,针对郑某的实际困境展开严谨辩护:通过提交房贷凭证、医疗记录、子女抚养开支等证据,清晰呈现其背负多重经济压力的事实;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郑某成长期间父母离婚、由母亲独立抚养的背景,提出赡养责任需综合历史抚养义务与现实经济能力的法律主张。对于缺席的郑某姣,律所依法履行程序性义务,确保其诉讼权利不被剥夺。最终,法院采纳融创律所核心论点,将郑某赡养费调整为合理额度,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加重被告负担。融创律所以扎实的证据链、精准的法律论证与对当事人权益的全方位守护,彰显了法律服务的温度与专业价值,为复杂家庭纠纷提供了公正、平衡的解决路径。
【案件结果】
1.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
《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无论父母是否尽到抚养责任,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特殊情形如子女被合法收养等除外)。本案中,即便郑某平存在未充分抚养子女的争议,法院仍认定其子女需承担法定责任。
2.子女不得以“父母有财产”“自身困难”等为由拒绝赡养。若确无力支付,可与父母协商或由法院裁定合理金额。
综上,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郑某奇每月支付700元,郑某姣、郑某各支付400元;
2.医疗费凭票据由三人各承担33.3%;
3.诉讼费由三人按比例分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老年人应提前规划保障:建议通过社保、储蓄等方式积累养老资金,避免晚年陷入困境。
2.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子女根据自身能力,与父母协商确定赡养方式。
本案判决虽部分支持原告诉求,但通过差异化认定三子女支付金额,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性”与“个案特殊性”的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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