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政策性住房,其购买资格、价格、转让条件等均有严格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人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且不得以虚假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本案中,原告并非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其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政策,属于违法行为,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经过】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凭借符合条件的户籍及家庭情况,依法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购买房屋。原告(被告郭某妹妹)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王某、被告郭某名下,但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原告出资、缴纳;并实际管理出租多年,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因协商房屋归属未果,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
1.借名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2.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
在本案中,融创律所接受被告的委托,直面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复杂局面。唐旭远律师深入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购房资格认定、资金支付凭证、房屋管理记录等关键证据,逐一核实经济适用房政策文件与合同条款,确保每项主张均有据可依。精准锁定“借名购房的法律效力”这一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有力的抗辩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庭审过程中,律师以扎实的证据链条与严谨的逻辑,针对原告提出的出资事实进行针对性质证,清晰阐明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属性与借名购房的无效性。同时,就房屋实际使用、出资性质等细节展开深入辩论,切实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这场诉讼不仅是对律所专业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信仰的践行。
【案件结果】
1.原告缺乏书面代持协议或明确约定,且被告否认,其主张未被采纳。
2.即便原告主张事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其所有权主张无法支持。法院强调:经济适用房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仅能通过另案主张债权(如返还出资款)。
法院认定借名购房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明确房屋权属归被告所有。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住房时,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小失大。对于确有出资但无法直接取得产权的情况,可通过债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切勿试图以违法方式规避政策。经济适用房承载着社会住房保障功能,借名购房看似“捷径”,实则暗藏法律与道德风险。住房需求应依法合规解决,面对产权争议时需理性维权,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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