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常因劳动关系状态引发争议。
【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于2019年入职原审被告公司,2020年8月,在工作中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均未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1月,原审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未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原审原告主张工伤赔偿,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原审被告公司则以“原审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支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焦点问题
1.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3.未缴工伤保险的责任如何承担?
【诉讼经过】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的黄洲律师作为原审原告的代理律师,以高度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感贯穿整个诉讼过程。面对复杂的案情与多方争议,黄洲律师第一时间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全面梳理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及沟通证据等关键材料,精准锁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条件”等核心焦点。通过多次与原审原告沟通还原事实经过,反复研讨司法判例与法规适用,最终在庭审中以扎实的证据链与严谨的法律逻辑,成功论证了原审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合法性。
黄洲律师始终将当事人权益置于首位,全程紧密跟进,以匠心精神撰写每一份法律文书,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助力原审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一诉讼历程,不仅展现了融创律所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实战经验,更彰显了其“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为法律服务的温度与力度树立了标杆。
【案件结果】
1.劳动关系解除时点的认定
2020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审原告之子已代表张英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该行为隐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公司未再要求原审原告返岗工作,双方以实际行动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点应认定为2020年12月30日(早于退休年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原审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通过家属提出赔偿要求,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时虽已超退休年龄,但工伤发生时尚未达到;
支持按10%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83.8元。
【法律适用】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
【风险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关乎劳动者的生存尊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本案,我们再次看到: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亦为企业合规经营指明方向。四川融创律所愿与您携手,以法律智慧化解风险,让每一个权益都得到应有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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