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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成功!终审改判!!
发布时间:2025-08-01 14:45:24
本案二审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对护理期和误工费标准作出更合理的调整,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合理诉求的认可。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赔偿计算,建议当事人注重证据的针对性和行业标准的匹配性,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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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孟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审原告何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审原告何某左胸壁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原审被告孟某负全责。原审原告在住院治疗后。原审原告将原审被告孟某二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焦点问题
1.核酸检测费是否属于医疗费用项下赔偿范围;
2.院外护理期的认定;
3.误工费的认定。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委托后,何明德律师全面梳理案情细节,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始终秉持“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全力以赴投入诉讼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何明德律师紧扣“合理性”与“必要性”核心原则,通过清晰的法律逻辑与详实的数据支撑,就护理期计算标准、误工费行业适用依据等问题与对方展开充分辩论,力促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同时,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阐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关键点,推动争议焦点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我们的专业努力,法院在二审中对部分争议事项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调整,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律师代理工作的价值。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素养,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所称的保险条款文本,无法证明合同存在相关约定;
即使保险公司主张成立,核酸检测费用也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本案中核酸检测费用确系伤情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审认定:
支持院外护理期180天(按出院医嘱"休息5-6月"全额计算)。
二审调整:
医嘱未明确院外护理期限,"休息"不等于"需要护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护理期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改判院外护理期为90天,护理费调整为5,400元。
 
综上,上诉公司关于院外护理期过长以及误工费标准过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院外护理期、误工费标准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风险提示】
1.事故发生后,务必妥善保管所有费用凭证,及时记录护理需求及误工损失,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益。
2.并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及时申请伤残鉴定、证据保全等,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3.投保时务必明确条款内容,特别是医疗费、护理费等的赔偿范围,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条款约定模糊导致理赔受阻。
4.依据医嘱、伤情恢复情况合理主张护理期,误工费需提供实际收入证明或参照行业标准,避免脱离事实依据的过度主张。
5.涉及大额赔偿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专业性分析制定应对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交通事故赔偿需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各方应理性维权,避免因主张不当或证据不足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