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闯红灯,与网约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车辆所有人、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等多个典型法律问题。揭示了交通安全的严峻性,对监护人责任、车辆管理、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指引。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年仅16岁的龚某无证驾驶悬挂车牌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搭载3人闯红灯,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客付某重伤后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交警认定:龚某承担主要责任(70%),赵某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30%)。死者付某的父母彭某、付某作为原告,将龚某及其父母、赵某、车辆所有人、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焦点问题
1. 未成年人肇事,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
3.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无网约车资格”拒赔?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委托后,面对复杂的案情及多方责任争议,黄洲律师以高度的专业性与责任感投入案件。深入调查取证,重点核查涉案车辆电动二轮车的登记信息、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及使用背景。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黄洲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该车辆经鉴定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但电动二轮车所有人作为所有权人已尽到管理义务,车辆系被龚某擅自使用,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同时,依据《民法典》及四川省高院相关审理指南,主张电动二轮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精准的举证质证,融创律所成功为电动二轮车所有人争取到无需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团队认真负责、专业高效的职业素养。
【案件结果】
1.龚某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判决其父母承担523,331.2元。
2.法院明确:所有人无过错则不担责。无论是电动二轮车所有人,还是网约车所有人长安公司,均无法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3.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对“无网约车驾驶资格”这一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不能免赔。
综上,法院判定:
1.被告龚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付某赔偿523 331.2 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付某赔偿384 284.8元;
3.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支付20 000 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安全红线
监护人应严格监管未成年人使用机动车,防止因放任导致重大事故。本案监护人未阻止龚某无证驾驶,最终承担巨额赔偿。
2. 车辆管理:所有权人需谨慎
车辆所有人务必保管好车辆及钥匙,避免借给无驾驶资格者。若车辆被盗用或擅自使用发生事故,若能证明无过错,可免除责任。
3. 保险意识:免责条款需明确
保险公司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可能无法拒赔。投保人亦需仔细阅读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4. 交通安全:遵守法规是底线
无证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行为极易引发事故,肇事者将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与家庭幸福,法律对各方责任有清晰界定。监护人、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需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共同构建安全出行环境。若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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