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跨区域调岗等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承担高额赔偿。企业在调整用工结构时应依法合规操作,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也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自2019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总经办副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2024年10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告调岗至德阳的关联企业,要求其到新岗位报到。原告以调岗未协商、工作地点变更不合理为由拒绝,并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明确反对。公司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81195元、未休年假工资13065.86元、周末加班费622.18元及拖欠工资2179元,同时主张其他四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焦点问题
1. 调岗是否合法?
2. 未休年假工资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限制
3. 关联企业是否担责?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杨平律师并未将其视为简单的调岗争议,而是敏锐地捕捉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后反而诬告员工“旷工”的本质。我们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了《拒绝调岗通知书》、微信沟通记录、EMS邮寄凭证、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
除了核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杨平律师对当事人的各项诉求进行了精确计算和合法主张,包括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针对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等争议焦点,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论证,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未休年假工资等多项诉求的支持。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捍卫了劳动法律的尊严。融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坚守公平正义。
【案件结果】
1.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跨市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超出合理范围,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但事实上是因公司拒绝劳动者进入办公场所导致无法出勤,不构成真实旷工。因此,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2.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原告2022年的年休假请求已超时效,不予支持;2023年至2024年部分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认定其应休未休年假16天,按日工资300%计算(含原本工资),公司需支付9954.94元。
3.尽管多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原告曾为其他公司处理人事行政工作,但法院认为其与被告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未充分证明存在混同用工,故其他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21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19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954.94元,加班工资622.18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风险提示】
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之道
● 企业:制定明确的调岗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调岗前充分评估合理性,与员工协商并提供必要支持(如交通补贴)。
● 员工:审慎评估调岗合理性,若拒绝需依法提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擅自离岗。
调岗需遵循法律框架,尊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则应强化证据意识,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在劳资关系中,合规操作与充分沟通是化解矛盾、避免诉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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