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本质是对孩子未来的争夺,但法律始终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天平。主张变更抚养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孩子成长为根本。作为父母,无论诉讼输赢,更应放下对抗,以理性与责任共同为孩子创造稳定、有爱的成长环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以被告无固定收入、阻碍其探视、未尽抚养义务且生活作风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长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二)焦点问题
1.被告是否存在法定的不适于继续抚养的情形?
2.原告主张的“探视权受阻”能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3.维持现有抚养关系是否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刘安迪律师、赵大铭实习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以高度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全程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支持。面对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权诉求及相关指控,两位律师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紧扣“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严谨辩护。针对原告提供的短信/微信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数十份证据,律师团队逐一进行专业辨析,指出其证明力不足、关联性缺失等问题,成功促使法院未采纳关键不利证据。同时,被告通过提交原告抖音IP记录、就诊记录、幼儿园生活证明等客观证据,清晰呈现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自身存在健康问题等事实,为法庭还原了真实抚养状况。通过专业法律分析与情感疏导双管齐下,帮助当事人理性应对纠纷,最终以扎实工作为被告及其子女的生活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印证了团队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未来,我们将继续以法律为剑,为每一位当事人筑起坚实的权益防线!
【案件结果】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举证责任在主张变更一方,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变更条件;
2.探视权纠纷与抚养权变更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
3.法院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注重抚养关系的稳定性;
4.若确实存在抚养条件重大变化,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