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中,法律关系的界定需结合实质行为与证据链条。无论是借贷还是合伙,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协议文本,是规避纠纷、保障权益的关键。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被告公司的宁波万象城项目,原告通过个人及关联公司账户向被告公司转账65万元,并垫付部分材料款共计65,567元。原告称其“只享受分红、不承担风险”,主张该笔款项实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和被告公司连带偿还本金715,567元及利息。被告及被告公司则辩称双方为合伙关系,款项属于投资款,并非借款,且原告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项目尚未结算,无权要求返还。
(二)焦点问题
1.原告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
2.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到被告的委托之后,唐旭运律师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程投入诉讼,最终助力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全程彰显了融创律师对法律事实的精准把握与对客户权益的全力维护。面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唐旭运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敏锐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款项性质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材料,收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单、项目沟通文件、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清晰展现。
融创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逻辑表达,在法庭上充分阐释了“投资合作”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主张。最终判决不仅维护了李鑫玲的合法权益,更避免了企业因不实债务陷入经营风险。
【案件结果】
1.无借贷合意,转账备注均为“投资款”。原告转账时备注为“备用金”“材料款”“劳务费”等,且在对账单中明确载明为“投资款”,被告也在对账单中签字确认系“投资款核对”。缺乏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原告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就项目进度、款项支付、人员安排等与被告进行沟通,并实际参与项目资金与人事管理,不符合纯粹出借人的行为特征。
3.未举证存在“保本保收益”约定。原告虽声称“只分红、不担风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固定利息或保本回报,也未提供结算凭证证明存在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适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风险提示】
1. 借贷与合伙的核心区别:
● 借贷:借款人按期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通常无需借款人参与经营管理。
● 合伙: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需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风险提示:口头协议存在举证困难,建议以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性质、出资方式、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条款。
2.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 转账备注、沟通记录、对账单等细节可能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投资或借款时,应清晰标注款项用途,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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