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一方擅自处分。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严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特别约定。被告严某在婚姻期间与被告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15年生育一子。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严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李某转账共计500余万元。原告认为该赠与行为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二)焦点问题
1.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2.被告李某是否应返还全部财产?
3.利息与保全费是否支持?
【诉讼经过】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汪毅、林荔枝律师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精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从诉前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申请,到庭审中围绕赠与行为无效性、款项性质及返还义务展开有力辩论,两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抚养费”等抗辩意见逐一驳斥,充分运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规定,结合详实证据链,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面对复杂的资金往来与对方精心组织的抗辩,融创律师团队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最终为原告争取到500万元返还的胜诉判决,切实捍卫了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原告严某向原告李某转账500余万元,被告李某接受并用于购房及日常开销,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主张其中220万元为“借款”,但因借条仅为复印件、内容简略、无合理资金来源说明等,法院未予采信。
2.法院认为,被告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对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该赠与行为无效。
3.法院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被告严某无权单独处分。被告李某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而非仅原告叶某所占份额。被告叶某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全部返还。
4.法院认为被告严某与被告李某均存在过错,若仅由被告李某承担利息与保全费有失公平,故未支持该项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
✅ 一、被告严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关于500.83万元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0万元;
❌ 三、驳回原告叶某关于利息及保全费的主张。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叶某、被告李某、被告严某三方分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 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法律是您维权的坚强后盾;
● 对于试图通过“情感关系”获取他人家庭财产的行为,法律绝不纵容;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司法裁判正不断强化家庭伦理与财产秩序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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