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分支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时,常因授权不清、人员混同、资金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表见代理制度的严格适用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典型地体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标准,也为今后类似投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投资款未入公司账户,责任应由谁担?当对方以“款项未支付至对公账户”为由矢口否认时,如何精准锁定“表见代理”这一核心法律焦点。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公司分社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原审原告出资10万元用于旅游项目推广,合同期限一年,期满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分红。原审原告按照项目联系人赖某的指示,将款项分批转入赖某配偶肖某账户。合同到期后,原审被告公司未按约返还本金,原审原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公司分社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焦点问题
1.投资款转入个人账户,合同能否约束公司?
2.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诉讼经过】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洲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为维护委托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黄洲律师精准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巧妙运用微信群聊记录、担保书、资金流向及对方盖章协议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原审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付款行为应视为有效履行。面对对方主张付款方式违约的抗辩,黄洲律师精准回应,强调合同履行中的实质公平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最终促成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原审原告追回投资款及利息。整个诉讼过程彰显了融创律所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与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真正实现了以专业守护公正,以实干践行使命。
【案件结果】
1.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案涉协议盖有原审被告公司分社真实印章,公司对此无异议;
2.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在签约前,原审原告与赖某、分社负责人王某等在微信群中就投资细节进行充分沟通,知晓王某为分社负责人,有理由相信赖某代表公司行为;
3.公司对代理行为存在默认或知晓:分社曾与赖某等人接洽投资合作,具备一定的合作背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适用】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应审慎核实收款账户:如合同明确约定对公账户,应严格按约履行。若对方要求变更收款方,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或公司确认函。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合作方对外签约、收款行为应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出现“有权表象”引发表见代理风险。
3.担保文件须明确主体与责任:个人出具担保书需谨慎,担保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可轻率为之。
法律不会因“我不知道”“我没签字”而轻易免责,只会因“你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划分责任边界。
作为企业,不仅要关注合同文本的严谨性,更要重视授权管理、资金流合规、人员行为规范等全流程风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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