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商平台已成为企业采购、销售的重要渠道。然而,便捷的背后也潜藏着交易风险——虚假发货、账户冒用、信息泄露等问题频发,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与法律困扰。本案不仅涉及网络交易中的典型违约行为,更揭示了企业信息管理疏漏可能引发的连带责任问题。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原告通过平台向被告广州商行购买50台电脑CPU处理器,分两笔订单支付货款共计99,298.5元。
交易过程中,被告广州商行以“仓库提前发货”“资金回笼需要”等理由,要求原告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对其中一笔订单(金额29,790.75元)提前确认收货。原告出于信任操作后,该笔货款被平台划转至被告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后因货物始终未交付,原告申请退款。平台仅对未确认收货的订单予以退款,对已确认收货的订单则以“款项已转至卖家账户且无保证金”为由拒绝处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焦点问题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谁是履约主体?
2.被告贵州公司抗辩“账户被冒用”,能否免责?
3.被告广州商行投资人是否需承担个人责任?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本案,由黄洲律师牵头,协同实习律师唐伟组成专业代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从原告在平台交易的全过程入手,细致收集并整理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物流信息及平台投诉反馈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被告广州某商行诱骗“确认收货”、货款流向异常账户等违约行为。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复杂局面,代理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条款,围绕合同解除权、共同履约责任及投资人连带清偿义务展开有力论证,庭前准备详实充分,庭审中发表意见逻辑清晰、有理有据,最终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融创律所专业、尽责、以客户为中心的执业风范。
【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被告广州商行与被告贵州公司作为共同履约方,均未履行发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由两被告共同返还货款29790.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若商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广州商行投资人其应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警惕“诱导确认收货”行为
在未收到货物前,切勿轻信卖家所谓“资金周转”“优先发货”等说辞提前确认收货。一旦确认,平台介入难度大增。
2.注意收款账户与店铺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若支付对象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应提高警惕,可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说明,或暂停交易。
3.妥善保管交易全过程证据
包括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平台投诉反馈等,均为诉讼关键证据。
4.损失主张需具备“可预见性”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以“缔约时可预见”为原则,间接损失(如转售利润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网络交易便捷高效,但也隐藏诸多法律风险。商家与消费者均应增强契约意识与证据意识,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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