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婚恋交友服务市场日益繁荣,各类婚恋机构层出不穷。然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承诺难以兑现等问题也屡见不鲜。当服务方未能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其提供征婚交友服务,服务期限为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服务费用为约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提供了6份交友对象资料,实际安排见面仅1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每月推荐2-3名异性”履行主要义务。原告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改进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焦点问题
1.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服务费是否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秉持高度负责的专业精神,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服务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代理律师黄洲与律师杨顺密切协作,深入分析合同条款,系统整理并提交了《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公司未依约履行实质性服务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我所律师仍严谨准备庭审材料,围绕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服务费退还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依据等焦点问题,发表逻辑严密、法理充分的代理意见,有力推动法院采纳原告诉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大部分服务费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融创律所“专业、尽责、为民维权”的执业担当。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于2022年1月解除;
3.被告应退还原告服务费约1.02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
4.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 启示一:“轻微履约”不等于“全面履约”
婚恋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匹配”与“对接”。仅提供纸质资料或低质量推荐,无法替代实际的相亲安排和服务跟进。法院明确指出:未履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 启示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有依据
并非所有履约瑕疵都可解除合同。必须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本案中,被告长期不作为、服务严重缩水,已使原告失去对服务的基本信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 启示三:退费金额可酌定,体现司法衡平
法院未全额支持退还11,198元,而是扣除1,000元,体现了对被告已支出合理成本的认可。这说明司法裁判注重公平原则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平衡,并非“一刀切”式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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