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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无瓜葛”如何实现法律上的“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10-11 16:18:25
感情中的经济往来,往往情义重于契约。但在法律面前,意思表示与证据留存才是定分止争的关键。提前规划、明确约定,方能避免“人财两空”的结局。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胡女士曾同居18年,原告表示期间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91,800元,用于被告儿子购车及支付店铺租金。2022年8月,双方在派出所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分割共有存款90万元,并明确“钱款到账后,双方和平分手,以后无任何瓜葛与纠纷”。后原告认为上述转账属于借款,诉至法院要求归还。
 
(二)焦点问题
 
1.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2.?分手协议是否构成对全部债权债务的终局性清算?
3.?原告的举证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4.?同居关系背景下的经济往来如何定性?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女士委托后,高度重视本案,经验丰富的黄洲律师着手全面梳理案件脉络,从证据收集、法律定性到庭审策略,融创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深入分析同居期间经济往来的性质,精准抓住“无借贷合意”与“分手协议已终局清算”两大关键点。在庭审中,黄洲律师围绕原告举证不足、债权债务已在协议中结清、主张违背诚信原则等角度进行有力抗辩,并充分阐释《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切实为被告捍卫了公平正义,展现了融创律所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风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
原告虽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车发票等证据,但未能证明双方就涉案款项达成借款合意,也未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
2.款项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
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且部分用于被告成年子女,难以认定为独立于共同生活的借贷行为。
3.《分手协议》具有清算效力
协议中明确“以后无任何瓜葛与纠纷”,表明双方已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进行一次性清算,原告未能证明涉案款项未在协议中处理。
 
综上,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原告举证不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法律不介入情感,但保护理性选择。
爱情可以感性,但财产关系必须理性。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负责、有温度”的服务理念,既尊重人情伦理,也坚守法律底线。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提醒每一位公众:在亲密关系中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不是冷漠,而是对自己和对方最大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