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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承揽协议,受的却是劳动管理!送奶工维权胜诉!
发布时间:2025-10-16 13:51:35
在当前灵活用工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外包合同”等方式规避劳动法下的用工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越来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与被申请人成都某家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配送承揽协议》,约定其承揽郫都区某小区乳制品配送及空瓶回收工作,按每瓶标准价格结算服务费,无底薪,工具自理,可雇佣他人代为配送。
2024年11月21日,公司以“与同事吵架、业绩不达标、散布虚假信息”为由,向申请人邮寄《解除承揽协议告知函》,单方面终止合作。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实质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
 
(二)焦点问题
 
1.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是否成立?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唐旭运律师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全程高效、严谨地代理本案。从仲裁申请的精准起草,到证据材料的系统梳理,唐律师深入分析《配送承揽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紧扣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结合钉钉打卡记录、微信沟通截图、月度结算凭证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面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承揽关系”抗辩,唐律师在庭审中条分缕析,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展开有力反驳,成功推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并采纳其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27984元赔偿金的胜诉裁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融创律所“专业守护公正、责任成就信任”的执业担当。
 
 
【案件结果】
 
1.劳动关系成立时间确认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1日;
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84元;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不要被“合同名称”迷惑:即使签署的是“承揽”“合作”协议,只要实际工作中接受管理、持续提供劳动、报酬稳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注意保留证据:钉钉打卡记录、工资结算单、工作沟通记录、解除通知等,都是维权关键;
3. 及时维权,关注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