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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道歉信承诺赔偿20万”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0-16 16:51:47
本案的胜诉,不是“为第三者开脱”,而是为法律正名。我们代理的不仅是被告个人,更是对“法律不应被情感绑架”这一原则的坚守。我们始终坚信:真正的正义,不在于满足一时的情绪宣泄,而在于维护规则的清晰与可预期。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汤某原为夫妻关系。2023年2月21日,原告报警称在住所发现妻子与被告共同生活。警方将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次日,被告出具《道歉信》,承认与原告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自愿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期限。
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遂以人格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赔偿承诺。
 
(二)焦点问题
 
1.原告主张的“忠实权”是否构成一项可诉的法定权利?
2.《道歉信》中承诺支付20万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3.该赔偿承诺是否构成可撤销的赠与?被告是否有权拒绝履行?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高度重视本案的代理工作,指派何明德、阚争扬两名专业律师组成办案团队,依法全面开展诉讼准备工作。代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精准把握人格权纠纷中的权利边界问题,围绕“忠实权不具对外效力”“道歉信属道德承诺而非法律债务”“赔偿承诺可依法撤销”等核心抗辩点,系统梳理法律依据与判例参考,提交条理清晰、论证严谨的书面答辩意见,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有效引导法庭关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问题。面对原告以情感诉求为出发点的索赔主张,融创律所律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逻辑严密、立场坚定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与负责任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充分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原告主张的“忠实权”无法律依据;
2. 《道歉信》中的赔偿承诺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3. 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法定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
4.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与人性平衡】
 
我们深知本案背后的情感张力。但律师的职责,不是迎合情绪,而是守护法律的边界与程序的正义。
1. 法律不是情感的“裁判官”
婚姻危机中的痛苦值得共情,但法律不能成为“情感天平”。司法裁判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非社会舆论或道德评判。
2. 道德承诺≠法律责任
许多人误以为“白纸黑字写下来就一定要兑现”。但法律只保护合法、有效、可执行的民事行为。出于愧疚、压力或调解目的作出的承诺,若缺乏法律基础,难以强制履行。
3. 正确维权路径:向过错配偶主张权利
原告的合法救济途径,是在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其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才是《民法典》明确提供的法律通道。
 
如您正面临婚姻家事、人格权纠纷等复杂法律问题,欢迎联系融创律所,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专业化、全流程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