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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分手补偿款未支付,情感承诺变“空头支票”?
发布时间:2025-10-27 10:44:49
在现代社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因财产、情感或身体伤害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后流产,后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2023年7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万元,用于弥补原告在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借款及人工流产带来的身心伤害。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9万元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
 
1.同居关系中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被告的违约责任及利息、费用承担。

 
【诉讼经过】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阚争扬、何明德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自案件受理起,两位律师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归纳法律焦点,依法拟定周密的诉讼请求,不仅主张被告支付19万元补偿款及合理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切实保障原告权益最大化。在调解环节,律师积极与法院、公证处沟通,据理力争,将原告的合理诉求充分纳入调解协议,确保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和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可执行,最终促使调解协议顺利达成并获法院确认,为原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整个诉讼进程中,融创律所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充分信赖和肯定。
 
 
【案件结果】
 
1.被告分期支付补偿款19万元;
2.若未按时履行,则自2023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3.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解读:关键点分析】
 
本案涉及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补偿协议效力及违约处理,以下几点值得深入探讨:
● 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依法通过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系对同居期间损失的协商解决,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涉及非法同居或道德违法),法院在调解中予以确认,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这表明,只要协议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院可赋予其法律效力,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书。
● 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执行保障
调解协议第二条创新性地设定了违约条款:利息自协议原定起始日(2023年7月23日)计算,且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设计有效防止了“部分履行拖延”的风险,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年利率3.5%的约定合理,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过高利息负担。
● 同居纠纷的司法处理趋势
本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体现了法院对同居纠纷的柔性处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司法确认强化协议执行力。与传统判决相比,调解能更快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公证处主持调解(眉山市东坡公证处)的引入,增强了程序的中立性,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 律师代理的作用与策略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诉讼请求设计(将利息分段计算)、证据收集(协议文本、支付记录)及调解谈判,成功将原告诉求转化为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这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同居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不仅维护客户权益,还通过法律工具(如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条款)降低执行风险。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1.不保护纯粹的情感债,但保护明确的经济合意。 法院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等模糊概念,但会保护基于借款、共同财产分割、人身损害等合法事由达成的、内容明确的补偿协议。
2.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 只要协议是双方在自愿、非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且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予以承认。
3.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高效途径。 它避免了在法庭上公开审理情感隐私的尴尬,也绕开了对协议效力等复杂问题的正面裁判,以一种更灵活、更利于履行的方式定分止争。

本案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同居关系中弱势方(如女性因流产承受身心伤害)的法律关怀。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公正、高效”的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

在情感纠纷中,理性运用法律工具,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如您遭遇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咨询与代理服务,助您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纠纷。